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廖家新、温德:
原告汤婉丽诉被告广西天等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家新、温德、南宁昊冠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桂1425民初494号。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原告汤婉丽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四被告付清尚欠原告的水泥货款366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5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对账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2、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3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