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公告
谢耀林、谢国禄:
原告广西天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福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谢耀林、谢国禄、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就被告广西南宁福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2017)桂142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广西南宁福禄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就该裁定提起了上诉。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民初57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
二0 一八年元月十五日
天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系人:农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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