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张丕战:
本院受理原告梁廷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1425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丕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廷文借款48 700.00元、借期内利息3 89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 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张丕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等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日